价格大跳水!1xbet下跌超80%!
发布时间:2024-12-08 08:14:23 | 次浏览
一颗天然钻石曾是很多人追求的“心头好”,而昂贵的价格也让不少人望而却步。但近两年,天然钻石的价格不断失守。据了解,从2022年初至今,培育钻石毛坯价格累计跌幅高达85%。在销售端,1克拉培育钻石相比高点已累计下跌超80%。
全球最大的天然钻石供应商——戴比尔斯于美东时间12月3日将二级市场上销售的毛坯钻石价格下调了10%至15%。
有分析指出1xbet,戴比尔斯通常将大幅降价视为“最后的手段”,以应对市场变化。公司的多次降价已经显现出其面对市场困境时的迫切态度。这也表明,作为行业巨头,戴比尔斯面临市场的下行压力未能有效支撑钻石价格。
据戴比尔斯发布的2023年业绩,集团总收入由2022年的66亿美元下跌34.84%至43亿美元,毛坯钻石销售额则从2022年的60亿美元下跌40%至36亿美元。
对于近期钻石价格跳水背后的原因,业内人士认为,经济放缓、消费者偏好从钻石转向黄金首饰,以及婚礼数量的减少,这都压缩了人们对钻石的需求。此外,戴比尔斯的CEO也提到,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消费者正逐渐由商品消费转向服务型消费,因此奢侈品类的消费,例如钻石的需求就急剧下降。
还有分析称,毛坯钻石价格暴跌和市场需求下滑,特别是人工培育钻石的普及减少了消费者对天然钻石的需求。技术进步使得人工钻石品质接近天然钻石,但价格更低,吸引了更多消费者,特别是在日常首饰消费中,抢占了天然钻石的市场份额。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培育钻石的生产技术日益成熟。目前,主要的培育钻石生产方法有高温高压法(HPHT)和化学气相沉积法(CVD)。这两种方法都能够在实验室中成功培育出高品质的钻石,并且生产效率也在不断提高。同时,培育钻石的品质也在不断提升,无论是颜色、净度还是切工,都能够与天然钻石相媲美。
目前,培育钻石的消费数量已经和天然钻石分庭抗礼。美国市场研究机构Tenoris最新报告指出,2024年10月美国成品珠宝零售额增长9.9%, 其中天然钻石珠宝小幅上升,增长4.7%;而培育钻石达到了46%的增长幅度。
据德国Statista数据平台预测,在2024年的全球珠宝市场中,培育钻石的销售额将达到约180亿美元,在整个珠宝市场中所占份额将超过20%。
公开数据显示,我国金刚石单晶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95%左右,稳居世界第一,而河南人造金刚石的产量占到全国80%。在培育钻石领域,中国的产能约占全球培育钻石总产能的50%,其中又有八成属于“河南造”。
据咨询公司贝恩的数据分析,中国2021年毛坯培育钻石销量为140万克拉,培育钻石市场渗透率达6.7%,预计到2025年,中国毛坯培育钻石销量将达400万克拉,培育钻石渗透率将达到13.8%。分析人士指出,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认可度提升,培育钻石产业正迎来快速成长期。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护可移动文物,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在设立条件、社会服务要求、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1xbet。
第五十一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以下称馆藏文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馆藏一级文物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
第五十三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通过借用、交换、在线展览等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接待人数并向社会公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第五十六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十七条 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可以交换馆藏文物;交换馆藏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借用、交换其馆藏文物。
第五十九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六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馆藏的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二条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十三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收藏文物的安全。
第六十四条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1xbet。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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